(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偿还商贷本息;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新开便民业务,相关业务办理要求请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租赁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温馨提示:提取政策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提取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